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建设,促进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化,保证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室内装饰工程项目施工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在具体施工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的管理工作。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负责本地区内的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设立及职责
第四条 在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设立项目经理岗位,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装饰工程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经理有责任履行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各项条款,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工期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实现文明施工。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资格条件与考核
第六条 项目经理资格的设立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七条 项目经理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甲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一个单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施工项目或两个单项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施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乙级项目经理: 担任过一个单项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施工项目或两个单项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上施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三)丙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一个单项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施工项目或两个单项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施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须经培训、考核、考试,获得《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作为从事项目经理工作的资格凭证。
第九条 项目经理培训实行全国统一教材,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组织审定、实施。
第十条 达到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参加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格培训、考核与考试。经培训、考核与考试合格后发给项目经理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的资格考核、考试,由具有权威性的资格考核委员会负责。项目经理资格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成立全国项目经理资格考核委员会,负责甲级项目经理的培训、考核与考试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受委托单位对乙级以下(含乙级)项目经理的培训考核与考试工作。受委托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成立的项目经理资格考核委员会,需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批准,负责本地区内乙级以下(含乙级)项目经理的培训、考核与考试工作,并接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的资格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人的技术职称证书;
(二) 申请人的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
(三) 申请人从事室内装饰施工项目管理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四) 有关方面对其施工项目管理水平、完成情况(包括工期、效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资格考核完成后,甲级项目经理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认定并颁发资格证书。乙、丙级项目经理由受委托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认定,发给相应等级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并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达到上一个资格等级条件的,可提出升级申请。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全国通用。
第四章 项目经理的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其承担施工工程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资格等级。
第十七条 各级别项目经理承担的施工项目管理范围是:
(一) 甲级项目经理可承担甲级或甲级以下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营业范围的施工项目管理;
(二)乙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乙级或乙级以下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营业范围的施工项目管理;
(三)丙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丙级以下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营业范围的施工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资格管理机构每两年对《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项目经理按规定时间向资格管理机构提交《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复查表》、《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二)项目经理资格管理机构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项目经理资格复查做出结论。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1、项目经理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未发生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项目经理未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过重大事故,或有违法行为的,为“不合格”;
3、项目经理连续两年未在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实职的,为“不再岗”。
第十九条 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吊销其资格证书或降低其资格等级。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二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 擅自降低项目经理资格考核条件使不合格人员通过资格考核的,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发证手续的,将取消有关单位管理项目经理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无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工作,或越级承担施工项目管理工作,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由项目经理管理机构对有关企业和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由项目经理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留资格证书或取消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降低等级的项目经理,需两年后方可申请恢复原资格等级;被吊销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需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资格等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