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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2/1/12 10:46:03 阅读:955人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促进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的要求,以及《全国室内装饰监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依据《监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监理师(以下简称“监理师”),是指取得《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单位,运用技术和管理手段,对室内装饰工程(以下简称“装饰工程”)管理进行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师《资格证书》,是指从事装饰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素质、能力与业绩的证明,是监理人员参与监理活动、进入市场的职业资格凭证。
    第五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管理工作。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负责本辖区内有的监理师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与职责

    第六条 监理师设立以下两个等级的职业名称:
    (一)高级室内装饰监理师;
    (二)室内装饰监理师。
    第七条 监理师对所监理的装饰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监理项目”)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对监理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进行咨询;
    (二)对监理项目的可行性组织调查研究和专家论证;
    (三)对监理项目各环节的方案、计划、图纸等文件进行审查认定;
    (四)对监理项目的实施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控;
    (五)对监理项目的重点部位与重要环节进行指导检查;
    (六)对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组织协调。
    第八条 监理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监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相应学历与实践经验、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者,均可申报相应等级的监理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申报“高级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行业高级职业资格,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三年以上或装饰工程监理工作一年以上;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行业高级职业资格,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五年以上或装饰工程监理工作三年以上;
    (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行业中级职业资格,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七年以上或装饰工程监理工作五年以上;
    (四)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毕业,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九年以上或装饰工程监理工作七年以上;
    (五)取得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证书》后,从事装饰工程监理工作二年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行业高级职业资格,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一年以上;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三年以上或装饰工程监理工作一年以上;
    (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行业中级职业资格,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五年以上或装饰工程监理工作三年以上;
    (四)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毕业,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七年以上或装饰工程监理工作五年以上;
    (五)高中、中专毕业从事装饰工程监理工作七年以上。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申报《资格证书》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申请表;
    (二)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
    (三)参与监理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取得,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与考试。
    第十四条 “高级室内装饰监理师”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组织培训、考试、认定与发证;“室内装饰监理师”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开展培训、考试、认定与发证工作。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监理师管理组织应成立由专家组成的资格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监理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的管理监理师资格的单位,其成立的资格评审委员会须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审定。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只设正本,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严禁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
    第十八条 监理师管理组织对《资格证书》持有者每三年复查一次。
    第十九条  对《资格证书》持有者的复查结论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正常完成应承担的工作任务,未发生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为“合格”;
    (二)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不能正常完成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发生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资格证书》持有者违反《监理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复查结论为“不合格”的,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约负责赔偿外,《资格证书》管理组织最高给予收缴《资格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到收缴《资格证书》处罚的监理人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监理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及其委托单位对所颁发的《资格证书》负责,接受市场的检验与消费者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称“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是指与室内装饰监理师相关的专业。其中“本专业”指“室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环境艺术设计”等;“相近专业”指“工业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商业美术设计”、“建筑设计”、“工业与民用建筑”、“园林设计”、 “家具设计”、“舞台设计”、“城市规划设计”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长期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材料及监理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的人员,可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考核认定,给予“资深室内装饰监理师”称号,颁发《资深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